国家卫计委根据朝阳法院司法建议采取相应举措完善病历管理规定

16.12.2014  19:04
  近日,朝阳法院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计委)发送的司法建议得到该委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在复函中,该委表示对朝阳法院司法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根据该院反映的有关问题,逐步健全病历管理相关规范及程序,提高病历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近期,朝阳法院审理了多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现现有病历管理规定中关于电子病历提出锁定主体不明确、电子病历锁定流程及方法空白,部分病历完成时限规定不详。上述问题易引起患方对医方病历真实性的质疑,对人民法院判断病历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亦造成一定困难。

  针对上述情况,朝阳法院结合具体案例向国家卫计委发送了朝法建[2014]24、25号司法建议,相关建议内容为:一是要求采用电子病历的各医疗机构制定本医疗机构锁定电子病历的方法及流程规范,并通过适当方式向有锁定或封存电子病历需求的患者告知;二是明确提出锁定电子病历的主体,规定在发生医疗争议时,医患双方均有权提出对相关电子病历进行锁定,并制作与电子病历完全相同的纸质版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三是尽快明确各种病历完成时限的规定。

  国家卫计委高度重视朝阳法院司法建议,立即交由北京卫生法学会调研起草了《电子病历打印复制及锁定标准工作方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拟包含三项措施:一是明确电子病历的打印、复制、锁定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电子病历打印、复制、锁定的标准工作流程;三是根据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运行情况,制定电子病历打印、复制、锁定具体操作方法。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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