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
21.09.2016 09:37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关于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90日内的规定,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刮开式有奖发票的兑奖工作,将于2016年9月29日起全面停止。
本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6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有奖发票兑奖专用章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8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9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政策解读
按照中央部署,2016年5月全面启动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后,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全部移交至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9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有奖发票最后可开具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消费者取得该日开具的有奖发票最后兑奖日期应为2016年9月28日。因此,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将于2016年9月29日起全面停止刮开式有奖发票的兑奖工作。
为便于消费者知悉,保障有奖发票中奖者权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对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工作停止时间加以明确。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1.09.201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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