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作家琼瑶维权胜诉获赔500万元
中新社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 于立霄)台湾作家琼瑶诉大陆编剧于正及四家影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25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宣判。法院认定于正创作的《宫锁连城》(简称《宫》)构成侵权,被判公开道歉;判令四家公司停止复制、发行、传播该剧;五被告赔偿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判决宣布后,琼瑶发微博称,这个案子已不是她和于正的争议,而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而于正则通过他的工作室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将依法提起上诉。
今年电视连续剧《宫》在大陆热播。4月琼瑶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简称《梅》),于正予以否认。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四被告共同摄制电视连续剧《宫》。
本案的第一被告是编剧于正,其他被告依次排序为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琼瑶认为,于正的《宫》几乎完整套用了《梅》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涉及21个桥段。故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法院经审查,受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宫》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均是以琼瑶《梅》剧为基础进行改编及再创作的;与《梅》剧本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且《宫》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作品《梅》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的情节达多处。
法院最终认定,于正实质性使用了琼瑶剧本及小说《梅》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了新作品《宫》剧本,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完)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