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限行措施

11.03.2016  12:08

 

  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专委会负责人,就人大立法工作回答中外媒体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在回答记者关于交通限行措施是否违法问题时表示,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定一些限行措施。

  有记者问,现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在出台限行规定,尤其是个别地方甚至还想把限行的时间和范围扩大。这是否违背了立法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已经超越了权限?

  郑淑娜首先介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过程中,关于限行条款的相关讨论。她说,国务院最初提交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议案中,就规定了限行限购的措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后来通过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删去了一些规定。当时的主要考虑是:第一,这个规定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第二,解决机动车的污染也可以通过提高油品质量、用车成本等方式来解决。第三,当时规定授权省级政府规定限行范围,政府行使这个权力未必合适。第四,社会成本高、群众意见大,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反对限行的有很多人。基于上述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在全国范围普遍限行的相关规定。

  郑淑娜表示,全国人大注意到,包括北京在内,很多地方规定了限行,这种规定是不是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律?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于授权地方政府临时限行的明确规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一些限行的措施,很难说它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法律规定这方面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据了解,北京、上海、天津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空气污染的情况可以做出相应的限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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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防治列入立法规划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驷介绍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进展情况。他说,经中央批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由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土壤污染与大气、水污染相比,其成因更为复杂,大气的沉降、水污染、工业污染、建筑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矿山开采污染、垃圾污染等,可以说任何污染最终都可能影响到土壤,所以土壤污染的治理难度也更大,对其有效防治也更为迫切。

  关于这部法律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袁驷介绍说,第一,要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二,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驱动的要求,促进科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调查、监测标准体系。第三,明确经济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第四,重点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第五,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确公众参与途径和内容等。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郑棋文 FN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