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司机受雇讨债受阻 明知危险放任不顾致人受伤获刑

01.02.2016  21:20
  42岁的男子杨某平时以“拉黑活”为生。2014年9月28日,其受“小涛”等人雇佣驾驶车辆从顺义至通州找唐某讨债,“小涛”等人欲将唐某带走,受到唐某另一波债主诸某等人的阻拦,双方发生争执,杨某在明知诸某等人在车前阻拦的情况下仍驾车强行离开,致诸某轻伤一级。近日,通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为“小涛”所雇佣,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和“小涛”等人到达本市通州区某小区附近,欲将欠“小涛”钱款的唐某用车带走;因唐某尚欠诸某及其亲属钱款,故诸某等人在车前阻拦,双方多人在车周围撕扯;其间,诸某紧靠车头坐在车前地上,被告人杨某向后倒车,诸某站起后在与对方发生撕扯中倒在车前,被告人杨某驾车向前行驶将诸某轧在车底后停住并倒车;诸某亲属遂对被告人杨某及车内人员进行殴打,被告人杨某再次开车沿原路线向前行驶时再次将诸某轧于车底并将其拖带十余米后又倒车停下;经鉴定,诸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被告人杨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于当日被带至派出所接受审查。

  在法院审理期间,民事赔偿问题经法院依法调解解决,由被告人杨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诸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9万元,被害人诸某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称该起债务纠纷本身与其无关,其与争执的双方均不相识,只是受雇佣开车,在双方争执混乱的情况下着急离开,没有考虑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从而造成被害人受伤,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无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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