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项目经理受贿担保放贷获刑15年

06.01.2015  06:22

  京报网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郭晓钰)熊某曾被视为青年才俊,28岁就掌管单位担保放贷的审批大权,却没能经受住诱惑,受贿47万余元,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6.2万元,最终获刑15年。昨天,西城检察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1976年出生的熊某,大学毕业后先后在冶金建设公司、会计事务所工作,由于业绩出众,刚满28岁的他,就被北京某集团控股的国有公司提拔为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工作内容包括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调查,审核项目材料,撰写评审意见、报告等,是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担保业务的第一道门槛。

  上任伊始,也是熊某犯罪的开始。

  2004年5月,一家乳品公司财务总监丛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认识了熊某,洽谈贷款担保事宜。熊某最初依照惯例提出担保费率按全额贷款的2%收取,丛某认为比例偏高,希望熊某能通融通融,并表示会给他一定的回扣。

  庭审时,熊某称,最初心中略感忐忑,但担保费率最终还是按1.7%收取。当年9月,贷款批下来后,为表示感谢,丛某给熊某汇去10万元“好处费”。

  与熊某建立“亲密”关系后,乳品公司贷款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顺。此后三年中,该公司多次获得巨额贷款,熊某也将担保费率从原来的1.7%降至1.5%。其间,熊某收受乳品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2万余元及面值5000元的加油卡10张。

  贪腐的大门一旦打开,人就会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虽然上面有领导监督,但基本只是偶尔过问,熊某成了实际审批人,这样的情形,让熊某在工作中渐渐得意忘形,完全没有了曾经在基层工作时的认真与努力。

  2006年,在为北京一家贸易公司提供担保贷款业务过程中,熊某只是到该公司看了看办公地点和经营状况,“没说什么就走了”,第二次去,也仅仅查看了财务和销售情况,而对该公司长期对外负债、经营状况差、资不抵债等情况和资料没有进行仔细审查,回去后就草率地得出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的评审结论,很快贷款就审批下来。

  2007年,在这家贸易公司出现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熊某不仅没有如实上报,反而在向本单位提交的报告中替该公司进行掩饰。同时,熊某对贸易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物权凭证,即31辆汽车的汽车合格证也没有认真审查,对汽车合格证存在的大量号码重复、雷同等明显伪造痕迹视而不见。最终,这家贸易公司因资不抵债,致使熊某所在单位遭受了176.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认定熊某犯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两罪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没收10万元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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