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后雇主“赖账” 诉至法院终获赔偿

06.05.2015  21:40
  雇员李某在为雇主马某务工时受伤,马某不仅不主动为李某医治,还“赖账”否认雇佣事实,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近日,密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马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

  2012年2月,李某到马某开办的粉砂石料厂务工,当年7月3日,李某在操作粉石料机时,左手、左臂、左肩被卷入砂石粉碎机的皮带内受伤,后到密云县医院住院就治。后转院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治疗,自行支付住院费10万余元。经鉴定,李某左臂受伤构成八级伤残。

  庭审中,马某否认雇佣了李某。

  因马某否认雇佣事实,李某申请证人王某、陈某、齐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陈某、齐某到庭后,均作证称曾在马某的粉石厂务工,马某带班,派活、发工资,还曾被马某指派到医院护理李某。因三位证人均指证马某经营粉石厂,法院向双方释明,要求马某本人及三位证人下次开庭时出庭进行对质,如不按时出庭,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之后,法院另行组织开庭,三位证人到庭,马某仍未到庭。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某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及马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疾病诊断书载明马某心律失常、室性早搏,建议休息、避免情绪激动,劳务合同载明李某受伤时马某受雇于某公司。法院当庭向马某的委托代理人释明:法院向马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未发现马某身体出现健康问题的迹象,且出庭应诉并不一定会造成情绪激动,故法院认为马某不到庭是逃避诉讼。法院再次询问马某本人能否出庭,马某的委托代理人仍表示马某不能出庭。因马某本人未出庭,法院无法组织马某与三位证人进行对质。

  最终,密云法院依据李某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病例等证据,确认李某受雇于马某,并认为李某在务工时受伤,马某负有赔偿责任。李某在工作时亦有义务注意保障自身安全,其操作不当造成自身受伤,具有过错,应相应减轻马某的赔偿责任。密云县人民法院经核算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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