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北京市第二批取消调整77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7〕9号)要求,市交通委立即组织委系统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企业在申请小客车购买指标期间名称变更时,需提交的由市级(含)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等4项证明的取消调整有关工作,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及时修订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简化办理流程,做好公布取消证明的后续对接工作,确保“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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