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天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雇主拒付赔偿成被告

10.04.2015  21:14
  刘某在第一天上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因雇主王某拒绝赔偿,刘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刘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日前,刘某向密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013年4月27日,刘某经人介绍开始为王某拉水浇树,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3500元;当天下午,刘某驾驶老板王某所有的农用运输车发生故障,在王某的提议下,当天下午5时许两人共同去往位于县城附近的修理厂修车,到达修理厂将车推到工作台上后,刘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另一辆河北牌子的农用运输车从该修理厂出发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刘某受伤后即去往密云县医院,并于当天去往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10天,刘某共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其中有王某垫付的医疗费4500元。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查明,刘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王某所有的河北牌照农用运输车具有合法行驶证;事发时该农用运输车无交强险,最终,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庭审中,刘某称王某主动提出让其驾驶河北牌子农用运输车回家,王某则称刘某是主动借车,所以自己才将河北牌照农用运输车借给刘某,对此双方各执己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刘某系在王某的提议下去往修理厂修车,后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虽然损害发生在下班途中,但此系提供劳务的自然延伸,因此刘某受伤属于因劳务受到的损害;王某作为雇主,其所有的河北牌子的农用运输车在事发时无交强险,在此情况下仍将不具有合法上路手续的农用运输车交付给刘某驾驶使用,王某对此存在过错,理应对刘某受伤所产生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刘某虽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但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疏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刘某对其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外,王某再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余元。

  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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