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个人持股超一年股息红利免征个税

10.09.2015  18: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7日晚联合发文称,自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与此前执行的政策相同。
        通知还明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责任编辑:九所 来源: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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