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院立足法律监督 发挥五项职能监督和配合监管场所实现零死亡目标

09.12.2015  11:29

      为切实维护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刑事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执行监管场所秩序和社会稳定,昌平院驻所检察室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创新机制方法,妥善处理好监督制约与相互配合的关系,充分发挥派驻检察职能,监督和配合监管场所实现零死亡目标。

      一、发挥日常派驻检察职能,推进监管场所规范执法

      近年来,昌平院驻所检察室注重通过日常检察监督工作,推进监管场所规范化,按照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日检察、周检察、月检察和及时检察,扎实开展对看守所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同时,积极与监管场所开展联合演练、联合清监,召开联席会、参加所情分析会,开展法制教育,促进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同时,在开展的代购物品专项检察活动,深入结合昌平区看守所的实际情况,通过集中检查代购物品种类、核查代购物品管理情况、发放调查问卷、讯问部分在押人员以及实地走访进货单位、查看相关账目等工作,发现存在在押人员购物限额执行不严格、部分物品价格偏高等问题,向看守所发出了综合性检察建议1份,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促进了代购物品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

      二、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有效降低羁押风险

      充分发挥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通过对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人员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从而逐步减少羁押存量,降低羁押风险。同时,针对重点病犯与看守所建立联动的通报机制,特别是将患有严重疾病、存在生命危险的在押人员,列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发现上述情况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快速办理和跟踪督办机制,及时将存在死亡风险的人员变更强制措施,化解潜在的死亡风险。

      三、发挥监督管理教育活动职能,严厉打击罪犯有犯罪

      对看守所管理教育在押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是维护监管活动执法公平公正和监管场所秩序的重要内容。在监督过程中,昌平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会签了《在押人员表现纳入量刑的意见》,以促进在押人员积极主动遵守监管纪律,现仍在有效执行。

      严厉打击罪犯又犯罪案件,警示教育在押人员。依法审查起诉了服刑罪犯张某故意伤害一案,现已审结并获法院有罪判决,数罪并罚的处理有效震慑了其他在押人员,促进了监管场所的秩序稳定。

      四、发挥谈话教育工作职能,维护监管场所稳定

      在开展监督过程中,对于在押人员提出约见申请以及在押人员与监管场所存在矛盾的情况,我们及时受理在押人员约见申请、主动提讯在押人员,发挥法律监督优势、查找问题症结,及时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依法纠正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如,2015年8月,昌平看守所发生一起在押人员因案件因素未得到及时答复而绝食的情况,我驻所检察人员及时介入,通过耐心细致法律解答工作,当日该人即遵守监规、正常进食。

      五、发挥监控登记职能,及时发现解决危险苗头

      坚持每天回放监控录像,对监控回放时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纠正意见。促进监管执法活动动态监督,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如在回看傍晚监室筒道录像时,发现两名民警带领一名工人进入在押人员监室的情形。经核查,是在押人员报告监室内厕所堵塞,民警经请示后带领维修工人进入监室维修,不存在违反监规和安全隐患,属于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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