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出台促进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分享经济,不用老办法管(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异军突起,发展快速、创新活跃、应用广泛,在一些领域走到了世界前列,并培育了一批创新创业型企业。国家信息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3.45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参与分享人数达6亿,提供服务者人数约6000万。
分享经济也面临“成长的烦恼”,如何促进其更好发展?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作了解读。
强调政府和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意见》篇幅不长,只有非常精炼的16条,但涵盖分享经济的主要特征、面临问题、发展思路及保障措施等。
一方面,《意见》体现了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支持。明确了分享经济的内涵特征: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兴经济形态。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分享经济变化快、渗透广,作为指导性文件,《意见》没有对分享经济进行严格定义,而是对若干关键共性特征进行必要阐述,兼顾包容性和辨识性,以便统一各部门、地方以及社会各界对分享经济的认识。
《意见》重在预期引导,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分享经济发展的信心。还提出完善分享经济的制度保障,强调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开放,鼓励创新资源和生产能力的分享,以及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等内容。
另一方面,《意见》也强调监管和规范。发展分享经济关键在于推动管理创新,探索构建各级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治理体系,实现共享共治,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强化了管理创新,充分考虑分享经济跨界融合特点,坚持分类指导思路,避免用“老办法”“旧思维”管理“新事物”,强化地方政府自主权和创造性,做好与现有社会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完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在鼓励分享经济市场开展有效竞争基础上,《意见》强调规范有序,要求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建立科学有效的分享经济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对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知识产权、不公平竞争等行为予以坚决打击,营造新旧业态、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部分领域管理空白,缺乏公共数据资源支撑
共享经济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但发展过程中暴露的一些不规范问题,造成各界担心和忧虑。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分享经济的一大问题是认识尚不统一,“需要政府释放积极信号,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充分释放分享经济巨大的发展潜力”。
政策亟待健全。分享经济正在逐步渗透到经济社会各领域,但个别行业和地方政府在管理中形成的一些“隐形门”“玻璃门”依然存在,部分领域尚存管理空白,企业经营相关业务时难以进入或无法可依,需因业施策、因地制宜,加快完善各领域配套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市场环境。
平台能力不足。我国生活消费领域分享经济已取得长足发展,但在生产要素领域才起步不久,许多领域尚未充分利用分享经济模式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一些公共平台建设仍存在不足,个别环节还存在基础设施不健全等短板。
公共服务仍需完善。许多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反映,在利用分享经济思维实现创新创业时,商业模式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但缺乏公共数据资源的支持,企业发展遇到现实瓶颈,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快数据开放共享。
“量身定制”社保、税收等缴纳征管措施
针对我国分享经济现阶段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在市场准入与监管保障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
在市场准入方面,要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
在监管方面,要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还要根据分享经济的不同形态和特点,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依法合规保护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的同时,也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
针对现行制度不适应、政策保障不健全等问题,要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措施,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要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不断提高分享经济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
国家发改委上述负责人表示,今后还将建立健全反映分享经济的统计调查指标和评价指标,科学准确评估分享经济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扩大国内消费等方面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