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热能表专项计量检定授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37号

29.04.2015  14:29

各区县局、分局,市计量院及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满足北京市热能表计量检定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市局制定了《北京市热能表专项计量检定授权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4月20日

北京市热能表专项计量检定授权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满足北京市热能表计量检定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二、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法选择本市区域内具备承担热能表计量检定任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授权开展热能表专项计量检定工作。

  三、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计量院”)负责热能表专项计量检定任务的下达,负责相关的技术保障与服务。专项检定工作的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

  务的过程控制、能力保持、完成质量等状况全过程监督核查的监管方式。四、被授权单位应按照市计量院下达的检定任务执行,并按计量检定规程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五、市计量院每年组织对被授权单位开展技术能力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不能保持授权考核时所具备的技术条件,被授权单位应积极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撤销其专项计量检定授权。

  六、市计量院应及时向被授权单位宣贯计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被授权单位的需求,开展人员培训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服务工作。

  七、被授权单位若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向市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检定工作。

  八、被授权单位机构名称、工作地点、计量标准装置及人员等发生变更时,应向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