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15.11.2015  17:41
      近日,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1.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按病种救助:上述人员因罹患恶性肿瘤等15种重大疾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对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3.按费用救助:上述人员罹患15种病以外的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具体认定条件、救助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