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反恐法不会侵犯知识产权或损害网络言论自由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白阳)中国公安部党委委员、反恐专员刘跃进日前表示,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不会影响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的合法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刘跃进说,反恐立法充分考虑了中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迫切需要,研究借鉴了联合国安理会对成员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相关规定和美国、俄罗斯、欧盟等立法经验,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据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近年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中,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是受到网络上传播暴恐思想的文字、音视频资料后实施犯罪的,一些重大案件甚至在境外通过互联网策划、指挥实施的。
刘跃进说,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明确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反对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已是当务之急。
对于有人认为反恐法对媒体报道恐怖事件的规定限制了新闻自由,刘跃进回应称,在对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不当的报道可能导致恐怖分子获取有关行动信息,从而给现场处置和被害人带来不利影响,还可能引起其他有恐怖主义倾向的人的模仿复制,或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
为保证处置顺利进行并使公众及时客观地了解情况,反恐法规定了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主体,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等具体要求。
此外,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还充分考虑了反恐与人权之间的平衡。一是在总则中原则规定了反恐怖工作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二是在具体制度中也体现了人权保护原则。三是对涉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的措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四是强调在应急处置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及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