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24.11.2014 03:24
本文来源: 林业网
“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增加的内容。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也正在制定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等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以及受到限制发展地区的补偿。
在实际工作中,水土保持的预防和治理,很多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和完成。因此,《办法》不仅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和监管职责,还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取证权。根据《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监督管理;制止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涉及面广,需要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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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2014 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