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大兴区委常委温某受贿受审

23.10.201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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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报网讯(记者安然)今天上午,原北京市大兴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温某受贿罪一案在北京二中院大法庭开庭。在被查之前,温某曾将部分受贿款退还行贿人。他说:“还钱的时候还不知道要被查,但是八项规定实施之后,我害怕。

  上午9点15分,温某被带上法庭,对起诉书内容,温某简单地表示:“全属实。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4年之间,温某在担任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大兴生物医药基地公共建设、在他的管辖区域内租地建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共接收多人的钱款共计1189万余元。记者发现,起诉书上指控的温某受贿事实达26项。

  和许多贪腐案件中的当事人相比,温某在今天的庭审中表现冷静,对检察官的讯问也多无异议。当主审法官询问他是否需要依次观看证据时,他也表示:“可以不看。

  检方指控的第一起受贿事实是一笔390万元的“索贿”款。在担任生物医药基地管委会主任期间,温某以他母亲的名义在当时的宣武区买房,向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老板李某索取了390万元。“李某是朋友介绍给我的,原来我帮过他。”温某说,当时,这家公司要找个地方建办公楼,他在辖区内给他找了地方。后来,温某又协助该公司承揽了生物医药基地内的市政工程建设。

  索贿的过程相当常规,但为了避免之后被查,温某还做了其他工作。“我当时虽然说的是借钱,但其实一直没打算还。”温某说,他后来通过江西一家房地产商,向李某的账号内汇过300万元。但是随后要求李某将300万取成现金,又交还给那位房地产商。

  检察官问:“也就是做了一笔账,为什么要这么做账?

  温某答:“就是想,如果今后有人查起来,从账面上看,我已经还了。

  公诉机关指出,26笔贿款中,有一部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有些2010年收的钱,三年后还给了行贿人。三年中,他本也有其他机会还钱,但当时都没还,却在2013年至2014年之间陆续还了一些。

  检察官问:“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还钱,是感觉要被查了吗?

  温某答道:“当时还不知道,只是中央出了‘八项规定’,我害怕被查。”温某说,被纪委调查后,他主动向市纪委主动交代受贿事实。“那些借条什么的也都交给组织了,没有任何隐瞒。”这一点,市纪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也予以证实。公诉人则表示,证据显示,纪委在对温某进行调查时,全案26起受贿事实均为他主动交代,纪委当时并不掌握相关信息。

  温某还检举揭发了另外三人的犯罪嫌疑。其中,他检举某区组织部长王某涉嫌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四百万元。目前,此人已被正式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令人稍感惊讶的是,其他两人的犯罪线索,分别指向伤害他人致死、抢劫和贩毒。检方宣读的相关证据显示,这两人的犯罪线索已转交至公安机关,正在等待结果。公诉人表示,在全案1189万余元的受贿款项中,有760余万元有索贿行为。不过,从案件具体情况来看,应认定温某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等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我认罪悔罪,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忏悔。”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温某说。

  本案未当庭宣判。 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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