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对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裁定减刑一年

13.01.2015  20:28
  国家体育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原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谢亚龙,2012年6月7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1月12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罪犯谢亚龙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谢亚龙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6月7日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丹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2年7月3日起,罪犯谢亚龙开始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二中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案件后,依法于12月30日至1月3日在北京法院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并邀请政协委员全程现场监督案件庭审。

  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在服刑期间,罪犯谢亚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6次;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了所判处没收的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综上,罪犯谢亚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中,执行机关出庭代表宣读减刑建议书,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管教警官、同监犯人先后出庭为其作证,谢亚龙进行了最后陈述。谢亚龙在原审期间,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否认。减刑案件开庭时,谢亚龙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服从,认罪悔罪。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谢亚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谢亚龙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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