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开展油气输送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28号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各油气输送压力管道权属企业,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安发[2015]1号)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开展油气输送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20日
(联系人:王鹏;联系电话:57520132;传真:5752013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开展油气输送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安发[2015]1号)的要求,为了推进本市油气输送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深入开展,有效落实管道权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北京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压力管道权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压力管道制造、安装、使用监管,督促压力管道权属企业开展定期检验,按要求完成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任务。
二、工作范围
纳入此次定期检验整治范围的油气输送压力管道为符合国务院批准发布《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长输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压力管道)。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质监局成立推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副巡视员李亮华担任,副组长由市局特设处副处调研员由涛、市特检中心副主任赵勇担任,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特设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部署开展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按时向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协调,推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深入开展。
(2)指导、督促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开展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对区县质监局、分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
2.各区县质监局、分局职责:
(1)督促压力管道权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设备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开展定期检验,督促压力管道权属企业签订《压力管道隐患整治安全责任书》(样式见附件1)、按时限完成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见附件2)、每季度末上报《北京市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3)。
(2)加强执法检查,对未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权属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3.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职责:
督促、协助压力管道权属企业开展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组织安排检验工作,告知压力管道途经的区县质监局、分局,依法出具定期检验报告,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4.各压力管道权属企业职责:
落实压力管道定期检验隐患整治工作要求、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要求每月上报《北京市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3)。
四、工作内容
(一)压力管道权属企业。
1.落实压力管道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下同)单位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义务。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应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机构颁发的型式试验证书。对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和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必须经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制造或安装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出厂和投入使用。
2.落实在用压力管道安全责任, 一是 摸清本企业压力管道底数,建立设备台账,将压力管道是否开展定期检验纳入此次整治隐患排查范围,对于未进行定期检验的,应按照市安委会的要求录入隐患信息系统,并上报市、区两级安委会; 二是 对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措施、时限、应急预案; 三是 2015年底前,完成使用20年以上(含20年)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压力管道整体定期检验率不低于40%;2016年底前,完成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压力管道整体定期检验率不低于90%,压力管道年度检查率达100%;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任务; 四是 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管道完整性管理,建立压力管道长效管理机制。
(二)各区县质监局、分局。
1.督促压力管道权属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监督压力管道权属企业开展定期检验、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做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对压力管道制造和安装的安全监管。督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履行开工告知和监督检验义务。对发现未经监督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检验机构报告的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三)压力管道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应根据检验范围内压力管道的特点,加大人员、设备、资金投入,及时开展检验工作,依法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检验质量。检验机构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告知压力管道途经的区县质监局、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在及时通知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同时,还应书面报告压力管道途经的区县质监局、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工作步骤
(一)隐患排查梳理阶段(2015年3月底)。
各压力管道权属企业要制定工作方案,摸清本企业压力管道底数,建立设备台账,将压力管道超期未检情况和整改方案录入市安委会要求的信息化系统中。
(二)隐患整治阶段(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
压力管道权属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时限要求开展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各区县质监局、分局监督压力管道权属企业摸清设备底数、制定整改方案、开展定期检验、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整治工作要求。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
对隐患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迎接国务院督查组的验收,建立压力管道长效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是近三年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压力管道权属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整治期限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各区县质监局、分局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切实监督定期检验工作的落实;压力管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做好与压力管道权属企业的沟通协调,做好服务工作。
(二)做好信息报送。
1. 压力管道权属企业每月底前,向辖区县质监局、分局报送《北京市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3)。
2.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每季度末将压力管道权属企业报送的《北京市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3)进行收集整理,报送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4月底前,督促压力管道权属企业完成安全责任书签订工作,并做好材料留存;各区县质监局、分局于2015年11月底前、2016年11月底前、2017年8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安监、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附件:1.压力管道权属企业安全责任书
2.督促落实压力管道权属企业开展定期检验责任区县质监局名单
3.北京市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统计汇总表
附件1
压力管道权属企业安全责任书
(建议模板)
为了做好北京市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顺利完成,本单位将落实以下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本单位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有操作证,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定期检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发生故障迅速进行应急处置。
二、摸清本单位压力管道底数,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制定超期未检压力管道整改方案、完成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任务、实施压力管道完整性管理、建立压力管道长效管理机制。
三、 对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要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措施、时限、应急预案,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使用20年以上(含20年)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压力管道整体定期检验率不低于40%;2016年底前,完成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压力管道整体定期检验率不低于90%;压力管道年度检查率达100%;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任务。
四、落实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安全责任,依法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过程和压力管道安装过程监督检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压力管道权属企业 (公章)
年 月 日
注:压力管道权属企业签字盖章后,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交责任区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留存。
附件2
督促落实压力管道权属企业开展定期检验责任区县质监局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管道属性 | 管道长度(公里) | 责任区县质监局 |
1 | 中石化燕化分公司 | 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 | 油气146 危化品7 | 燕山分局 |
2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 | 油气管道 | 256 | 大兴质监局 |
3 | 中航油集团津京管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油气管道 | 53 | 通州质监局 |
4 | 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北京输气管理处 | 油气管道 | 363 | 房山质监局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北京输油气分公司 | 油气管道 | 42 | 房山质监局 |
6 | 北京东方通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油气管道 | 35 | 大兴质监局 |
7 | 中石油管道公司秦皇岛输油气分公司 | 油气管道 | 60 | 通州质监局 |
8 |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天津输油处 | 油气管道 | 28 | 房山质监局 |
9 | 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 | 油气管道 | 90 | 丰台质监局 |
10 |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 | 油气管道 | 206 | 海淀质监局 |
11 |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管道 | 80 | 燕山分局 |
12 | 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管道 | 46 | 朝阳质监局 |
13 | 北京燃气集团 | 城镇燃气管道 | 1542 | 西城质监局 |
14 | 房山燃气公司 | 城镇燃气管道 | 60 | 房山质监局 |
15 | 顺义燃气公司 | 城镇燃气管道 | 360 | 顺义质监局 |
16 | 华油燃气公司 | 城镇燃气管道 | 571 | 大兴质监局 |
17 | 北燃港华燃气公司 | 城镇燃气管道 | 34 | 大兴质监局 |
附件3
北京市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统计汇总表
压力管道权属企业 | 压力管道属性(长输油气、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 | 压力管道总数 | 已定期检验压力管道总数 | 实施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计划完成检验时限 | ||||
使用20年及以上数量(公里) | 使用10年及以上数量(公里) | 使用10年以下数量 (公里) | 使用20年及以上检验数量 (公里) | 使用10年及以上检验数量 (公里) | 使用10年以下检验数量 (公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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