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关于明确我市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质监产监函〔2015〕4号

09.02.2015  16:44

各区县局、分局,各机动车安检机构:

  现将《关于明确我市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5〕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各机动车安检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开展检验,检查罐体是否已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具有罐车紧急切断装置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未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一律不予机动车检验。对于已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在机动车检验记录单上注明“车辆已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二、各区县局、分局收到本通知2日内将本通知送达辖区机动车安检机构。各区县局、分局要在机动车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将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检情况纳入重点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对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进行检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