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等部 门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 治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102号
各区县局、分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极其深刻。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分别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附件1)、《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京安办发〔2015〕43号,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防安办字〔2015〕19号,附件3)、《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质检办〔2015〕372号,附件4)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现就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中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打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这场攻坚战。各相关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各区县局、分局要深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明查暗访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2.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局、分局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自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坚决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危险物品的安全看护,防止事故发生。
3.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局、分局要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的重点范围是:天然气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和油气罐区、液氨冷库、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油气输送管线等特种设备,要按照“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企业整改,对于无法完成整改要求的,要坚决要求企业停止运行。
4.督促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使用危险品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确保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能及时应对,妥善处置,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展,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5.强化协调统筹,发挥综合行政监管效能。各区县局、分局要按照本辖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涉及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落实检查要求、督促检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各区县局、分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请各区县局、分局于9月2日前,将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情况(附件5)上报市局特设处。
附件: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
2.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京安办发〔2015〕43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防安办字〔2015〕19号)
4.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质检办字〔2015〕372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8日
(联系人:马岩; 联系电话:57520137; 传真:57520139;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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