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6.01.2015  12:34

京工发〔2015〕13号

北京市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京发〔2014〕6号),市总工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并经市总工会第十三届第7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

2015年1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推动首都工会事业长远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职工群众,根本靠创新,关键在工会干部。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工作者队伍,有力强化首都工会工作的人才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于首都工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应不同群体职工的现实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以专兼职结合、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职业化专业化水平高、有利工作开展为标准,以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为核心,通过建立畅通人员来源渠道、教育培训机制、激励培养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实现改善队伍结构、提升能力素质、激发队伍活力、促进履职尽责的基本建设目标。经过五年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涵盖人员配备、教育培养、吸纳凝聚、推荐使用为一体的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使全市工会工作者队伍的数量、结构和素质能力适应首都服务型工会建设的需要,努力将工会工作者打造成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二、工作任务

为满足新形势下首都工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要在以往工会干部队伍配备和培养的基础上,重点在以下方面强化队伍建设:

(一)专兼职工会干部

是指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的一定数量的工会干部,是工会开展工作的基础力量。主要涉及选好配强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和配备规定数量的工会干部。

(二)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是指参加市委社会工委和市总工会统一组织的招录考试,被录用后在区县职工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工业(科技)园区工会服务站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三) 社区(村)联合工会专职干事

是指参加由各区县总工会组织开展的统一公开招录考试,被录用后在社区(村)联合工会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四)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是指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招录的、熟悉集体协商工作的党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离岗、内退及退休人员。

(五) 工会专职律师

是指各级工会组织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在工会办公地点为职工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劳动争议调解等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

(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是指在市、区两级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以及基层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工作措施

(一)畅通人员来源渠道,改善队伍结构

1. 选好配强队伍。 按规定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区县(含开发区)总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配备;街道、乡镇总工会主席按照同级副职专职配备,并进入同级党的委员会,专职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其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常委会,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所在单位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对因故出现工会主席空缺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2. 充实工作力量。 在选好配齐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基础上,全面加强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1)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市总工会负责统筹招录和配备工作。区县级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一般配备7至10人;工会服务站辖区内会员人数20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5人,200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3人;条件成熟时,为市级行业工会联合会配备2至3人,有条件的区县总工会可将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使用向区县级及以下行业工会联合会倾斜。

(2)社区(村)联合工会专职干事。各区县总工会负责统筹本辖区人员招录和配备工作。区域内企业数100家以下的社区(村)联合工会,应配备1名专职工会干事;企业数100家以上,应配备2名专职工会干事。

(3)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市总工会负责统筹市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招录和配备,原则上为每个产业工会配备2名,为各区县总工会配备10至20名。各区县总工会从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中选聘产生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原则上确保各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配备3名。市级各产业工会根据本产业、行业特点,负责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工会选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4)工会专职律师。市总工会为各区县总工会配备2名专职律师。各区县总工会为每3至5个工会服务站配备1名专职律师。百人以上企业工会应配备1名专职律师,可由企业法律顾问兼任,也可使用工会经费专门聘用。百人以下非公企业由所在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的专职律师覆盖,百人以下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法律顾问兼任或由上级工会委派,实现“一站一家一律师”。

(5)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各级工会组织应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会工作人员兼职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同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律师、媒体从业人员等,或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各区县总工会应为本级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配备劳动法律监督员3至5名,为街道(乡镇)配备监督员1名,百人以上已建会企业从本企业工会干部中选聘2人兼任劳动法律监督员。

3. 扩宽用人视野。 为进一步解决基层工会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有条件的基层工会,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准,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使用本级工会经费聘用工会工作人员。要坚持选人用人标准,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擅长开展群众工作。要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鼓励各级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提升能力素质

1. 统筹规划教育培训。 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会工作者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完善市、区县、产业、街道(乡镇)工会和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培训制度。市总工会根据全市工会工作者队伍状况,每年年初制定全市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工会工作培训师资库,在全市储备一支专兼职结合、理论与实务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制定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培训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要注重区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工会工作者的教育培训需求, 明确教育培训重点任务,于每年初制定计划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2.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工会工作者作风建设纳入日常工作规范内容,通过座谈会、论坛、大讲堂等形式,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工会工作者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用共同的理想凝聚工会干部,推动工会工作者牢固树立密切联系职工的工作作风。市总工会要根据职责分工,区分不同类别的工会工作者,研究制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和专业行为规范,构建全市统一的工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体系。各级工会组织每年举办的培训班,要将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3. 开展工会业务培训。 在对专兼职工会干部分级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批次对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进行工会业务培训。市总工会对每年新上岗的基层工会主席、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社区(村)联合工会专职干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实施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区县总工会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社区(村)联合工会专职干事进行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32学时,要将开展职工服务、协调劳动关系、做好职工群众工作的能力作为重点培训课程。

(三)建立健全激励培养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1. 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工会组织要全面落实不同类别工会工作者的薪酬、保险、福利等保障待遇。市总工会推动出台兼职工会干部工作津贴办法。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待遇参照各区县社区工作者中的同类人员待遇标准,按照《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社区(村)联合工会专职干事薪酬标准由各区县总工会统筹考虑确定,从区县、街道(乡镇)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中分级负担。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会专职律师的待遇按协议约定履行。

2. 注重组织关怀。 要在不同类别工会工作者中建立健全党工团组织和协会组织。其中,区县总工会应建立相应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社区(村)联合工会专职干事的工会组织,定期组织开展活动。要大力表彰实践中涌现出的工会工作者先进个人,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评首都劳动奖章。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工会领导与工会工作者谈心谈话制度,定期了解思想状况,给予必要工作指导和帮助。

3. 强化人才培养。 各级工会组织要注重在基层一线发现工会工作人才,加大发现、教育、培养和跟踪力度。市和区县总工会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对综合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社区(村)联合工会专职干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用。支持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对于相关持证人员,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    

(四)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履职尽责

1. 坚持严格管理。 建立健全与社会化相适应的选聘、使用、考核、待遇、退出等管理制度。依托工会会员实名制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全市工会工作者实名管理体系,逐级采集专兼职工会干部、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社区(村)联合工会专职干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个人信息,以及工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会专职律师实行分级实名备案管理,市总工会聘用的人员,由市总工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信息;其他各级工会聘用的人员信息,于每年年初报市总工会主管部门备案。

2. 强化综合评价。 坚持“凡用必评”原则,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全市工会工作者评价指标体系,对工会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针对不同工会工作者群体的特点,设置相应的评价指标和程序,分别制定综合评价办法,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准确性。

3. 加强廉政教育。 根据工会工作特点,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把廉政教育列入工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要求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各级工会干部要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如实向组织报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及移居国(境)外等情况。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组织要提高对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本级工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积极争取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为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日常管理

市总工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选聘、培训、激励、退出等管理机制。各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配合做好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录选聘、业务培训、岗位调配、年度考核、职务任免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

要按照全总和市委有关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确保工会工作者工资、津贴等薪酬福利按时足额发放,并积极争取政府财政等各方支持,保证经费充足到位。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  





附件列表: 本文编辑:宣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