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境外被盗刷 持卡人起诉银行索赔偿

12.04.2016  13:16
  因借记卡境外被盗刷,持卡人遂起诉银行索要赔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受理了该银行卡纠纷。

  原告郭女士起诉称:原告于2010年在被告某银行处办理借记卡一张,并利用该卡进行存取款业务。2014年11月28日,原告经手机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卡内存款数额莫名减少,立即拨打被告客服电话查询取款情况,得知当天有九笔取款业务,取款地址为俄罗斯。原告并未去过俄罗斯,且银行卡一直在原告处,故原告当即拨打报警电话。原告第二天打印该借记卡交易明细后,才知道自2014年7月起该卡内金额多次被盗刷,取款地均为俄罗斯,被盗取金额近三万元。后原告去派出所作了笔录,并联系被告解决此事,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开户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通过改进加密、识别技术,保障交易场所及设备安全等方式减少安全漏洞,降低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但其未尽到上述管理及监管责任,致使原告受到损失。综上,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盗取的资金近三万元。

  被告银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双方的借记卡章程约定,凡是使用正确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涉诉交易为ATM交易,必须使用正确的密码才能交易,被告已经按照正确指令进行了支付,并没有再次支付的义务;2.证明涉案交易发生时,原告本人与银行卡并未分离是原告的基本举证义务。根据本案的事实,涉诉交易发生于2014年7月12日、10月15日、11月26日、11月27日、11月28日,自原告所称首笔被他人盗刷的交易至其报案时长达近四个多月的时间,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无法证明在上述交易发生时原告持有该张银行卡。如原告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即使发生原告所言账户被他人盗刷的交易,由于密码是原告自行设定的并为密码的唯一保管者,而涉诉交易又必须使用正确的密码才能完成,那么在密码环节原告必然存在过错;4.即使发生了原告所述被他人盗刷的交易,那么原告也应当对由于其自身过错导致的扩大损失的部分,自行承担责任。原告所称涉案交易首笔发生在2014年7月12日,在此之后原告账户内还有大量的存款交易,原告应对于其账户内的资金状况是明知的。如原告及时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就不会产生之后的损失扩大部分,因此原告应对由于其自身过错导致的扩大损失的部分自行承担责任;5.在本案中原告已经在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原告所述账户被他人盗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进行认定。本案中应适用最高院相关规则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刘娜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会见李家超
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新当选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