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占有款项不还 离婚妻子同为被告

12.06.2015  18:58
  原告王阿姨诉称,张女士与被告赵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1月23日协议离婚。2013年7月5日,被告赵先生收取王阿姨7万元为王阿姨办理购买平谷区某村开发的楼房事宜。此后,赵先生未为王阿姨办理购房亦未退还王阿姨购房款。

  王阿姨认为,赵先生占有款项在张女士与赵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以个人名义占有的款项,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起诉要求张女士与赵先生返还购房款7万元。

  6月16日(周二)下午14时,在平谷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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