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被撤销 起诉北大讨说法

15.10.2015  11:42

  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自己的博士学位被母校撤销,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她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昨天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未当庭宣判此案。

 论文被指抄袭

  于某现年36岁,系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目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的一名博士后。她于2013年7月在北大获得博士学位。2015年1月,北京大学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认定于某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某不服学校的决定,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昨天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的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原告于某在庭上诉称,北大的决定在实体上超越职权。“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原告博士学位,但该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其次,于某认为北大也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向原告公开相关事实和理由,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就在作出决定前,也没给原告申辩的机会”。于某还认为送达决定前,北大即通过媒体予以报道,属于严重违法。

撤销学位合法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原告在北大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布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及北大的相关规定。“因论文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因此认定原告发表涉案论文,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行为。”北大辩护人表示。

  北大一方认为,原告发表涉案论文,是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国际新闻界》杂志社都出具了证明,原告的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构成了严重抄袭行为。性质严重,而且影响恶劣。”因此北大认为撤销原告博士学位的决定不仅程序合法,而且理由也很充分。(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黄晓宇)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