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买房卖房所需婚姻登记类别等共享信息
29.04.2016 09:53
本文来源: 林业网
28日,民政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刘涛首先解释了什么叫做两个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纳税人如果购买或者出售住房,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税收在纳税人提出的购房税收优惠申请的时候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税务部门通过开展跟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的共享工作,对特定纳税人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这就是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内容。
他表示这项工作很重要的,所以日前两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一共是四个部分的内容:一,开展信息共享的意义;二,开展信息共享的层级和方式;三,开展信息共享的内容;四,相关的工作要求。核心内容两个方面,第一,为什么要开展信息共享工作,也就是它的意义;第二,如何来开展信息共享。
至于开展的原因,刘涛称有两个角度,一个是站在税务部门角度,一个是站在民政部门角度。站在税务部门来讲,主要是信息共享兼顾了方便群众办事和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这样一个平衡。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减轻群众办事负担,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的过程当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是结合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的材料来判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承诺书,就相关申报的婚姻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这样可以有效减轻群众负担,不用再出证明了,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即便当事人提供了承诺,税务部门仍然需要保有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信息共享就有利于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逃税漏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从税务部门开展共享这样一个角度。站在民政部门这个角度,是落实国务院要求,方便群众办事,是一个很重要的举措。
刘涛指出,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办事部门可以通过和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来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要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部门信息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服务。婚姻登记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共享,是民政部门落实国务院要求,让信息跑腿的具体举措。站在两个部门的角度来讲,核心还是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让群众满意。这就是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政策。
对于如何来开展信息共享工作,刘涛表示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共享方式。流程是这样的,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基本流程是由税务部门根据办理纳税业务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民政部门发出查询请求,民政部门查询后向税务部门反馈查询结果。这个过程是在网上进行的,比如说要设置专网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来传递查询请求和查询结果。考虑到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度不同,具体方式和信息交换频率、反馈时间,两个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再协商确定。
二是关于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内容。税务部门对于婚姻登记信息的需求,主要用于辅助判断当事人在购买或出售家庭住房时,是不是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仅需要了解当事人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的号码、婚姻登记的时间、婚姻登记类别(结婚、离婚、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撤销受胁迫结婚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的信息就可以了。从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考虑,《通知》对与税务部门共享婚姻登记信息内容做了列举性规定,除列举内容外,其他信息项不纳入共享范围。
三是关于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婚姻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为了确保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通知》也强调了应在确保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独立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网络共享的方式进行,获取的婚姻登记信息,仅限于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查,并且要上报省级地方税务局来备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限制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实行痕迹化管理。如果发生信息泄露这样的情况,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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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2016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