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 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京环办〔2018〕35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环境保护部编制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指南》)。《评审工作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供企业自行组织评审时参照使用。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区根据环境保护部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切实发挥评审作用。通过推动企业事业单位不断提升预案质量,促进企业环境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应急〔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评审工作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供企业自行组织评审时参照使用。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切实发挥评审作用,推动企业不断提升预案质量。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提高评审的规范性、客观性、针对性,有效发挥评审作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环境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并附有评审表等表格,供企业和评审人员参考。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需要备案的企业组织对其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评审。
2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0〕10号);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5〕48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2环境应急预案评审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进行评议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核实,以发现环境应急预案中存在的缺陷,为企业审议、批准环境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而进行的活动。
4 评审基本要求
4.1评审主体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
4.2评审时间
环境应急预案审签发布前。
4.3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及其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
评审人员,一般包括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其中,评审专家可以选自监管部门专家库、企业内部专家库、相关行业协会、同行业或周边企业具有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员,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一般应当回避。
评审人员数量,原则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5人,一般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3人;其中,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
4.4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或其他形式预案的,可整体评审,并将这些预案之间的关系作为评审重点之一。
4.5评审方式
评审可以采取会议评审、函审或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一般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对环境风险物质及环境风险单元、应急措施、应急资源等进行查看核实。
会议评审是指企业组织评审人员召开会议集中评审。
函审是指企业通过邮件等方式将环境应急预案文件送至评审人员分散评审。
4.6评审经费
企业应将评审经费纳入编修环境应急预案的预算中。
5 评审内容
5.1环境应急预案
重点评审环境应急预案的定位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组织指挥机构的构成及运行机制,信息传递、响应流程和措施等应对工作的方式方法,是否明确、合理、有可操作性,体现“先期处置”和“救环境”特点。
5.2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重点评审风险分析是否合理、情景构建是否全面、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的计划是否可行。
5.3环境应急资源调查
重点评审调查内容是否全面、调查结果是否可信。
评审具体内容参见附表1。
6 评审方法
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相结合。
6.1 评审人员定性判断
评审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结合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对环境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整体给出定性判断结果;参与评审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重点评审环境应急预案能否为周边居民和单位提供事件信息、告知如何避险和参与应对,给出定性判断结果。
无单独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未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出发或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缺失、周边居民和单位无法获得事件信息的,评审人员可以直接判定为未通过评审。
6.2 评审专家定量打分
各评审专家参照附表1,对评审指标逐项给出“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的结论,按照赋分原则逐项赋分、相加得出评审得分。结论为“部分符合”“不符合”的应说明原因。
各评审专家评审得分的算数平均值为定量打分结果。评审得分差异过大时,评审组组长应组织进行讨论、确定定量打分结果。
6.3 得出评审结论
综合评审人员的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结果,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但需进行修改复核或未通过评审的结论。
评审结论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定量打分结果大于80分(含80分)的,为通过评审;小于60分(不含60分)的,为未通过评审;其他,为原则通过但需进行修改复核。
定性判断结果为未通过评审的,可以直接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未通过评审的结论,不再进行评审专家定量打分。
6.4 评审表优化调整
评审组组长可以针对被评审环境应急预案的具体情况,优化调整不适用的评审指标。原则上,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环境应急预案所占分值不低于60分。对指标的优化调整应作出说明。
地方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补充调整评审指标及权重,也可以制定分行业的评审表。
7 评审程序
7.1 评审准备
1.确定评审人员、时间、地点、具体方式。
2.准备评审材料,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并在评审前送达评审人员。
7.2 评审实施
会议评审的,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函审参照执行。
1.企业负责人介绍评审安排、评审人员。
2.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确定评审组组长。
3.企业负责人介绍环境应急预案和编修过程,向评审人员说明重点内容。
4.评审组组长对评审进行适当分工,组织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查验、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现场查验可以在会议评审前进行。
5.评审组开展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定性判断为未通过的,可以结束评审。
6.评审组组长汇总评审情况,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7.评审组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参照附表2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一般包括评审过程、总体评价、评审结论、问题清单、修改意见建议等内容,附定量打分结果和各评审专家评审表。
7.3 评审意见使用
企业对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并说明修改情况。
评审结论为原则通过但需进行修改复核的,企业参照附表3形成修改说明,送评审组组长复核。涉及设施设备的一般应附现场图片,评审组组长对修改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必要时,评审组组长应征求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
评审结论为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改,重新组织评审。
评审意见、修改说明应与环境应急预案一并提交企业有关会议审议。
附表:1.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