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北京市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25.09.2014  19:20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高耗能行业节能管理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发布的68项强制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市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9月开始,对本市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实施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全市水泥、多晶硅、轮胎、煤炭井工开采和铜及铜合金棒材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监察内容

  (一)水泥生产企业执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12)的情况。

  (二)多晶硅生产企业执行《多晶硅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7-2012)的情况。

  (三)轮胎生产企业执行《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2012)的情况。

  (四)煤炭井工开采企业执行《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4-2012)的情况。

  (五)铜及铜合金棒材企业执行《铜及铜合金棒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3-2012)的情况。

  (六)是否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批)中列出的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

  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做好准备工作并进行自查。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法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3日

  (联系人:节能监察大队 王晓庆; 联系电话:66415588-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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