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首例最高额罚款
20.10.2017 17:3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7年3月16日,北京某投资公司持公证债权文书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等单位和自然人,执行标的为7亿余元人民币。二中院立案受理后,执行一庭法官通过财产统查、与当事人协调沟通等方式得知被申请人在吉林某银行有大量存款,于是多次前往该银行进行案款扣划,并耐心细致地向银行工作人员进行释法明理,但该银行仍多次以头寸不足等理由拖延推诿协助执行。针对此情况,二中院执行一庭法官经合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协助法官完成案款的扣划,现该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经多次协调督促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态度恶劣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应依法对其处以最高额100万元罚款以示惩罚和威慑。后二中院依法将罚款决定书送达该银行,同时,执行法官先后前往吉林省银监局、吉林农信联社等部门,将该银行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进行了通报。经多方努力,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该银行最终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积极缴纳了罚款并配合我院扣划了全部涉案款项,该银行负责人表示会积极整改,提高员工守法意识,加强员工法律业务培训,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二中院的此次罚款决定不仅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惩罚和震慑了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而且经多家媒体的跟踪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辐射效应,深化了社会各方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这对于推进二中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将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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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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