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漏诊致残 过错比例如何定?
18.11.2014 14:4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王女士诉称,2009年12月,因右腿意外受伤被送至医院诊治,经大夫拍片诊断为“右膝软组织伤”。后再到该院复查时,被诊断为“右膝髌骨骨折”。同时,该院还未能诊断出她因摔倒所导致的半月板损伤,存在漏诊的过错。由于误诊和漏诊,受伤当天没有对她骨折的右腿作任何固定处理,造成她日夜疼痛、寝食难安,并需要人照顾、陪伴。
医院辩称,最初在对王女士进行治疗的时候通过影像片没有看出是骨折。后王女士又到她院检查,作了CT后发现是骨折,但发现时并没有引起骨折的加重,且医生采取措施固定并进行治疗。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常规,虽然医院存在漏诊情况,但这是在全球都存在的现象,医学存在局限性,医生未必有过错,况且她的骨折已痊愈,没有影响到她的治疗,没有给她造成严重后果,其支出费用都是她自身摔伤导致的。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王女士因摔伤右腿赴医院急诊室骨科就诊,经X线拍片检查,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同年12月30日,王女士赴该院复查,经CT等检查诊断为右膝髌骨骨折,给予石膏固定等处理。针对双方的争议,王女士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经鉴定医院对王女士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诊疗注意不够,告知不详,遗漏损伤诊断并延误髌骨骨折治疗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王女士目前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10%左右为宜(参与度系数值1-20%)。另,王女士的伤残程度经鉴定属九级(伤残率20%)。最后,法院综合上述部分鉴定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以及证据,酌情判定医院的上述综合过错参与度为50%,并判决医院支付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
【法官点评】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女士在摔伤后赴多家医院诊治,最终确诊主要为右膝髌骨骨折及半月板损伤,且该损伤经鉴定致王女士右膝活动受限、功能丧失50%以上,伤残程度九级。后经过错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诊疗注意不够、告知不详、遗漏损伤诊断并延误髌骨骨折治疗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王女士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左右。关于王女士主张医院存在漏诊半月板损伤的过错一节,根据现有诊断证明可知,王女士确于去除石膏托后不多日即被诊断存在右膝半月板损伤之伤疾。而经法院询问,王女士称此次摔伤前其未曾发生并诊断过右膝半月板损伤。除上述诊断外,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就该半月板损伤的发生原因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经比较王女士先后多次就诊医院的病历内容判断,若医院能够根据王女士的体征建议其作进一步的其他检查,是可以避免现存关于半月板的事实及法律上的争议的。故现医院无法证明王女士半月板损伤发生的其他原因情况下,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上述部分鉴定意见,医院对王女士右膝实施了石膏固定,法院酌情判定医院的上述综合过错参与度为50%为宜。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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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201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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