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医托”进大医院行骗 开高价药15人获刑
19.02.2016 16:5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8月间,赵某彪、李某蓉、唐某武、钟某、胡某、许某玲、彭某怀等人在朝阳区某门诊部内,违反国家规定承包门诊部中医科不同科室,雇佣医生刘某恩、彭某、吕某琴、张某邦等人,组织“医托”冯某菊、黄某秀、李某社等人在北医三院、北京儿童医院、同仁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北京肿瘤医院等各大医院,将主要是外地来京的看病人员骗往该门诊部就诊,并采取由无行医资质人员冒充医生助理及导医、夸大医生身份和治疗效果、开具不明配方高价中药等方式,骗取王女士等60余名被害人财物,非法获取高额利润。
经查,医生彭某所在诊室涉及数额9.8万余元、医生刘某恩所在诊室涉及数额7.6万余元、医生吕某琴所在诊室涉及数额5.4万余元、医生张某邦所在诊室涉及数额3.4万余元。
同时,门诊部财务王某,负责收取被害人钱款、返还承包人赵某彪等人的提成为被害人退费等工作,为赵某彪等人的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2014年8月6日,赵某彪、李某蓉、唐某武、钟某、胡某、许某玲、彭某怀、刘某恩、彭某、吕某琴、冯某菊、黄某秀、李某社、王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同时起获物品若干、赃款17万元。2014年9月28日,张某邦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期间,许某玲、胡某、赵某彪、彭某怀、彭某、刘某恩、钟某、张某邦、吕某琴、李某社等分别退赔钱款5万元至800元不等。
记者注意到15名被告人年龄在27岁至71岁不等;15人中,7人为诊室的承包人,同时兼任医生助理,这7人中除27岁的胡某为大学文化以外,其余6人均为小学、初中文化,且6人均为湖南衡阳老乡;4名医生在团伙中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也相对较高,年龄在57岁至71岁不等,其中3人为大专以上文化、1人为高中文化;4名医托3人为女性,除1人大专文化以外,其余3人也均为小学、初中文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彪、李某蓉、唐某武、钟某、胡某、许某玲、彭某怀、彭某、刘某恩、张某邦、吕某琴、黄某秀、冯某菊、李某社、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当庭对基本犯罪事实均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赵某彪、胡某、彭某、彭某怀、刘某恩、李某社、吕某琴、许某玲、钟某、张某邦均有不同程度的退赔,法院量刑之时一并考虑各个被告人归案后及当庭的认罪态度、参与时间长短、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个人直接涉及犯罪数额、获利情况、退赔数额等因素,酌予从轻处罚。考虑到各自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吕某琴、刘某恩依法适用缓刑。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某彪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5万元;李某蓉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4万元;唐某武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钟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4万元;胡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5万元;许某玲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5万元;彭某怀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4万元;彭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5万元;刘某恩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2年6个月,罚金5万元;吕某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5万元;张某邦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4万元;黄某秀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4万元;冯某菊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4万元;李某社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4万元;王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因不服判决,冯某菊、张某邦、黄某秀、钟某、胡某、彭某、赵某彪、王某、李某蓉、许某玲提出上诉,后又在二审法院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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