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医务人员受暴力威胁可回避诊疗
中新网北京新闻3月26日电 (陈杭)《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提出,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
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19年12月以来,北京市连续出现暴力伤害医务人员事件,在社会引发强烈反响。
据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介绍,规定草案按照“小切口”立法的思路,重点解决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减少暴力伤医问题,保护正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医务人员,防范和打击暴力伤医行为。
规定草案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规定草案共32条。
完善医警联动机制
规定草案指出,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医院应当采取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措施,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对涉医警情应当迅速出警,当场查证、快速处置,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果断制止威胁医务人员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
规定草案强化了公安机关驻医院警务室职能。
目前,北京市已在绝大部分三级医院和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了共计101家警务室。从实践效果看,有的警务室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与医院保卫部门的有效联动还不够密切,亟需从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
规定草案提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对未设置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机关和医院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规定草案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
考虑到各类医院的不同情况,规定草案给医院采取的具体方式上留有空间,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用机器或人工安检,全面安检或重点巡检等不同方式。
规定草案明确进入医院人员有接受安检义务,严防各类禁带物品进入医院。对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并有暴力倾向等就诊人员,医院可以安排治安保卫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进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
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权利
规定草案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的权利。
从权利对等的角度看,当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就诊人员及其陪同人员的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已没有义务继续诊疗,实际情况也不允许继续诊疗。
规定草案规定,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规定草案提到,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此外,规定草案不仅明令禁止行为,列举了现实中常见的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七大类具体行为表现形式,还明确法定免责,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