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26.01.2020  22:50

北京市医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杜鑫26日在发布会上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保障工作情况。(摄影: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中新网北京新闻1月26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市医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杜鑫在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积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杜鑫指出,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为了让医院放心救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核算,对于总额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计入总额预算指标。 

  杜鑫说,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6000万元,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如需紧急采购阳光采购平台外药品的,可先行采购,事后按规定备案。 

  为了让市民放心预防,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健委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门诊开药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慢病患者不因开药时间问题反复奔走医院。 

  杜鑫指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在保障用药安全的情况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慢性病,开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延长,发生的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