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将大范围扩容
今后,本市将新增一大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记者上午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获悉,本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启动申报,将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对待。
申报按程序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能进能出”
本次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将对所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一视同仁,不管是政府办还是社会办医药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可自本月27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自本月13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余零售药店以及第一批未递交申请材料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自今年5月22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据悉,本市已多年未对定点药店进行扩充,目前定点药店不足百家。此次申报,将使定点药店的数量大范围扩容。
对定点医药机构出现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市医保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被给予解除协议处理的,再次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申请时,将按新增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实现定点医药机构“能进能出”。
门槛药店须能够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保证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质量,本次新增工作从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提出6项要求,对零售药店提出5项要求。
申报条件要求所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原则上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
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非法人门店和经营时间长者优先;能够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零售药店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至少一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此外,申报条件要求医疗机构原则上1000米范围内无同等级别同种类型的基本医保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执业时限须满1年、二级须满2年、一级须满3年;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应在5年以上等限制。但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则并无限制;妇儿医疗机构也不受执业时限的限制。
(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耿学清)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