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科技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人事(人才)部门:
为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号)规定,经研究,2015年继续开展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十六园”园区内注册的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研发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244号)规定,我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并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在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工作且科技成果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园区内转化的科技人员。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不受学历、资历、职称限制,不需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曾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
(二)曾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
(三)曾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四)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评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人员可自主提出申请参加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二)单位申报。申报人员须由其所在单位向所属区域推荐委员会申报参评,并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三)区域推荐。推荐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评议,采取票决制确定推荐人选,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报告。推荐结果需由全体推荐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推荐人选需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
(四)业绩陈述。市评审委员会组织推荐人选业绩陈述,推荐人选就专业技术工作,向专业评议组陈述本人的专业业绩,并回答专业评议组专家提出的问题。
(五)专家评价。专业评议组根据量化标准采取面试的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价。重点从专业角度考核申报人的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其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评委会表决。市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七)结果验收。评审委员会的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
(八)社会公示。评价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九)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会障局为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人员,颁发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申报流程
(一)3月10日至24日,申报人员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www.bjrbj.gov.cn/bjpta)“职称评审栏目”,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二)3月25日至31日(节假日除外),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向所属区域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科技园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
(三)4月1日至30日,推荐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区县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推荐结果。
(四)5月4日至8日,推荐委员会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报告和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
(五)5月11日至15日,申报人员可登陆区县人力社保局网站查询推荐结果。推荐人选须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www.bjrbj.gov.cn/bjpta)查询缴费事宜。
(六)5月26日至6月7日,市评审委员会组织推荐人选进行专业答辩。请推荐人选提前做好时间安排。
(七)6月底前,组织专家评审,将评审结果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按时申报,准确、全面的填写申报信息。
(二)向区域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材料包括:
1、申报表原件一式四份;
2、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学历、学位(海外学位需经教育部学位认证)、表彰、获奖、专利证书、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制定标准和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
3、所在企业注册地属于区县科技园区范围证明;
4、符合申报要求且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工作的科技人员,须提交《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聘用备案表》及科技成果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园区转化的证明(协议、合同等)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及有关证明等申报资料均应按照A4纸标准,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印章。
六、咨询电话
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联系电话:12333。
具体申报事宜可与企业所属区县的人力社保局或科技园区管委会联系、咨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