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检察院制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
13.10.2014 12:29
本文来源: 检察院
一、明确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活动的范围及原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展咨询活动,包括对检察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对东城区检察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开展专题调研,保障检察机关合法规范、科学公正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专家咨询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求实、依法的原则。
二、明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东城区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聘请法学研究领域及司法实务领域的专家、学者或研究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东城区检察院提出,征得有关单位及专家本人同意后,由本院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委员聘期为三年,期满未续聘,即自行解聘。
三、明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是细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即对检察工作的宏观决策、重大部署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对起草的重要报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意见;对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对检察人员进行专业理论以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法律政策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以及检察长提议要求咨询的其他问题。二是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及联络服务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咨询、个别咨询、专家咨询会议、专题调研、专题讲座等。法律政策研究室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络服务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联系,做好专家咨询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有关服务工作。三是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程序。业务部门需要向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时,应填写《提请专家咨询事项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后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同意。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直接批示明确专家咨询事项的,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组织协调办理。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按照检察长或者主管检察长签注的意见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相关专家接洽,安排相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专家咨询委员可以就所咨询的问题向东城区检察院提出调研报告、咨询意见,也可以就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根据检察工作和办理案件需要,受聘专家可以听取检察人员对有关案件或问题的汇报,必要时可以列席检察机关的有关会议。
本文来源: 检察院
13.10.2014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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