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院与区教委签订《涉罪学生帮教工作协作办法》

12.10.2015  16:58

      近日,房山院与房山区教委签订了《北京市房山区涉罪学生帮教工作协作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和帮助涉罪学生顺利回归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办法》共15条,主要确定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涉罪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程序,确保学校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该《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成立由案件承办人、涉罪学生的监护人、观护单位(原则上为所在学校)、社会帮教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帮教小组,制定帮教计划及方案。考察帮教内容包含法制教育、心理矫正、戒瘾治疗、公益活动、知识学习与技能培训、假日生活辅导等有益于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的活动和内容。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考评会议,对被监督考察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二是确定了涉罪学生复学安置程序,切实维护涉罪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该《办法》规定,在司法机关对涉罪学生做出终局裁决之前,其所在学校不得对其开除学籍。对于未被羁押或者判处缓刑的涉罪学生,原则上在原学校继续完成学业。对于确不适合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由区教委协调安置就学。涉罪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三是确定了涉罪学生的个案预防和一般预防程序,确保预防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该《办法》规定,对于涉罪学生所在学校,区检察院针对学校在学生管理、法制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并抄送区教委。区检察院配合区教委对所辖学校学生开展法制教育。

      四是建立了涉罪学生案件通报制度和保密制度,加强社会化支持体系的规范化建设。 区检察院定期向区教委通报区教委所辖学校学生违法犯罪情况(综合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通报,协商采取应对措施,共同营造涉罪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环境。对于涉罪学生,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对涉罪学生的资料予以保密。观护单位以及其他出于帮教需要而熟悉案情的机关、组织和个人要对涉罪学生的资料严格保密,非经办案机关允许,相关资料不得外借或流传。帮教活动不得以公开涉罪学生身份信息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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