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发布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26.06.2015  13:50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24日上午公开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上诉人石某因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故被北京高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判决。

  2014年8月10日,石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999.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43.15克,甲基苯丙胺粉末0.41克,海洛因0.04克,含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成份的膏状物0.94克,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从湖南省郴州市出发前往北京市,于当日22时许到达,在北京西火车站南二出站口出站时被查获归案,上述毒品被起获并收缴。

  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限制减刑,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或依法处理。此后,石某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判量刑过重。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石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关于石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石某曾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此次犯罪系累犯;石某还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此次犯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原审法院鉴于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石某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同时对其限制减刑,量刑并无不当。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4年以来,北京市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314件,审结2223件,结案率96.1%;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分子共2365人,其中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446人,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罪犯人数的18.9%,高出同期其他刑事案件重刑率9.6个百分点。

  北京高院副院长孙力介绍,从审判情况看,全市毒品犯罪仍然呈现高发态势,且涉案毒品种类、数量变化趋势明显,因吸毒诱发其他犯罪的情况频发,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益严重。2014年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较2013年增加470件,增幅超过40%。其中,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成为主要增长点,共增加438件,占增加案件数量93%。涉及传统毒品海洛因的案件比重进一步下降至20%以下,涉及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案件比重已突破65%。同时,合成毒品在吸毒人群中蔓延和滥用,毒性强、易致幻,极易诱发其他次生犯罪。有的犯罪分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肇事肇祸,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有的犯罪分子吸毒后实施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有的犯罪分子为获取毒资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给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去年以来,北京市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质量,先后审判了李代沫、尹相杰、陈祖名、张默等人涉毒刑事案件,既有效震慑了犯罪,又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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