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批考研替考案将开庭

13.01.2016  15:39
  在不久前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位于房山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考场中竟查获三名替考者,其中一名被替考者因在酒店等待也被抓获。1月15日(本周五)上午9时30分,房山法院将开庭审理三名“枪手”康某、胡某、马某和被替考人谢某涉嫌代替考试罪的三起案件。据悉,这是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北京首批开庭的考研替考案。

  2015年12月26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场考试开考。25岁的女子康某是湖南某档案技术管理公司的职员,大学文化,因涉嫌替考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据房山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下午4点半,康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11教室内代替28岁的女子曾某(另案处理)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

  27岁的女子胡某是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内容总监,大学文化,因涉嫌替考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据房山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8时40分许,胡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9教室内,代替34岁的女子曾某某(另案处理)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第三起案件的被告人是24岁的男子马某,案发前马某无业,大学文化,湖南人,因涉嫌替考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此外,雇用马某的被替考人谢某因在附近酒店等待被抓获。房山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8时40分许,马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1教室内代替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时,马某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房山区一酒店内将谢某抓获。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刑法第284条之后新增加了一条,就将替考纳入到刑法中。新增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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