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章程

17.09.2015  15:33

北京邮电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邮电大学前身是1955年创办的北京邮电学院;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院校;1993年更名为北京邮电大学;2000年从信息产业部划转教育部管理。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北京邮电大学已经成为信息科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以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面向未来,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世界著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秉承“厚德博学、敬业乐群”的校训和“崇尚奉献、追求卓越”的北邮精神,培养具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坚持学术自由、原始创新、特色发展,为建设信息化强国、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学校自主办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简称北邮;英文名称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简称BUPT;学校主页: http://www.bupt.edu.cn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设有西土城路校区、小西天校区、沙河校区和宏福校区。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培养具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学校依法在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学科专业设置、学位授予与学业证书颁发、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评聘与薪酬分配、资产与知识产权处置、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办学自律和监督体系。完善教育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和资产,提高办学效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全体教职工、学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人员,指导和监督学校办学方向,检查学校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核准学校章程、事业发展规划、办学规模,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监督和评估学校的办学基本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等教育资源和政策保障,改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并对学校的教育资源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审计;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对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依法问责和纠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之首。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障高水平的教育质量,并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世界著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面向信息等领域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大力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应用创新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研究,以高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发挥信息技术等领域科技资源综合优势,与企业构建多方位的合作交流体系,注重建立产学研用战略联盟,集成创新和发展企业的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和新技术,健全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服务和科技支撑。

  第十四条 学校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大学精神,促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融合,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基本形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学校建立终身教育服务体系,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和人才培养标准,实行修业基本年限与学分制相结合的修业管理制度,并依法确定和调整各类型教育的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知识创新、科技文化发展规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体系建设,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卓越学者和知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自主制定人才选拔标准,建立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招生制度,招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党团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六)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体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以资鼓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规章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支持体系,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为学业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职业发展体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创业教育等职业生涯规划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等。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建设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富于创新精神和国际交流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如下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据有关规定,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学习、培训等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不得以不公平的方法对待学生;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体系,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创造事业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规范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管理体系,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配置其职权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主要职权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学校党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

  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学校纪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权职责。

第三节 学校行政

  第五十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总会计师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校长助理岗位。

  第五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讨论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

  (四)制定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改革方案,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制定实施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作;制定实施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规划。

  (五)讨论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以校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活动。

  (六)讨论落实党委决定的经费筹措、资产管理、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基建项目、审计监察、学校合法权益的维护等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善行政管理体系。

  (八)讨论确定召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部(处)重要工作汇报。

  (九)讨论决定教职员工聘用与解聘、学生学籍管理与奖惩事项。

  (十)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或受学校党委委托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务会议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由学校另行制定,加以规范。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权职责是对学校内设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监察,独立、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监察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监察部门。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强化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五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工作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坚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和尊重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上的职权职责。

  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用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用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和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学术报告制度,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校主办、协办的学术刊物的编辑与出版,支持校科学技术协会及其他挂靠学校的学术团体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公道正派、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校内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可聘请校外著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

  第六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级学术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结构可根据学术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等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行院级学术委员会制度。院级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产生并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依法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

  第六十五条 职称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机构。职称评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并对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进行指导和咨询的机构。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十八条 教代会履行以下职权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十条 教代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其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产生,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校教代会指导下,参照校教代会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六节 工会

  第七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工会职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发挥工会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十三条 校工会的主要职能:

  (一)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与发展;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发展工作,完成学校的中心任务;

  (三)代表并组织会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四)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七十四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校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般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工会组织设置校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三级。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节 共青团、学生组织

  第七十六条 共青团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七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上级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学生会、研究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本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参与学生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节 学校其他组织

  第七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中的作用。

  第八十条 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立教育科研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联合设立的教育科研组织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以及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研究院),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研究院)可根据需要,提出设立系、教研中心、研究中心、研究所等三级教学科研机构方案,报学校审批。

  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享有与学院(研究院)相同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院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研究院)相应的管理权力,并通过指导、监督和评估等方式,促进学院(研究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研究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本学院(研究院)的办学资源。

  第八十四条 学院(研究院)的主要职权职责:

  (一)根据学校规划、规定,制定学院(研究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提出学院(研究院)本科生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审批,拟定学院(研究院)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批;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考核并评价学院(研究院)教职工,决定学院(研究院)人员的岗位聘用和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研究院)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负责学院(研究院)社会服务活动;

  (八)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与港澳台等地区及其他国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五条 学院(研究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副院长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选拔或公开招聘产生,经学校党委批准,校长聘任。

  第八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研究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研究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研究院)全体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十七条 学院(研究院)党委发挥政治保障作用,负责学院(研究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研究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规范履行职责,对学院(研究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八十八条 学院(研究院)党委的主要职权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学院(研究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学院(研究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研究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十九条 学院(研究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研究院)的决策机构,根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事务,并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九十条 为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研究院)治学中的重要作用,学院(研究院)在学校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教授会。教授会作为学院(研究院)的学术自治组织,依其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层面筹措教育经费,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和审计监督等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十三条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权益关系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开源节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做好师生员工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九十八条 学校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联系,共同建立教学科研基地、人才培养基地、成果转化机构等,推动协同创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与海外知名教育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参与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一百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热衷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杰出校友、社会贤达、知名企业家、政府部门代表、行业组织代表等校内外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机构。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事务的咨询、评议,对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进行监督评议,促进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长期紧密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通过全国地方校友会和海外校友会等渠道,以多种方式广泛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通过实行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同心双圆套圆形徽标。环形带内书写中英文校名;内环中间图案上部为展翅飞翔的鸿雁,下部为抛物面天线,寓示着古代鸿雁传书到现代高科技薪火相传,并凸显学校信息通信科技特色。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证章,其中教职工证章为深红色底白字,研究生证章为橘红色底红字,本科生证章为白底红字。

  第一百零五条 校歌:《传邮万里》。

  第一百零六条 校庆日:公历10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并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上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原则上应遵循上述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其施行后学校制定、修订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或由其授权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