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29.11.2018  12:21

京民老龄发〔2018〕418号



关于印发《北京通—养老助残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经济信息化局、交通委、文化和旅游局、园林绿化局、公园管理中心、老龄办:


现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科学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是由北京市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制卡银行)负责制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费配发,集社会优待、政策性津贴发放、金融借记账户、市政交通一卡通等多功能于一体的IC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办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条件为60周岁及以上的京籍老年人和持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常住外埠老年人。


第五条   北京市民政局是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整合行政和社会资源,协调制卡银行做好卡的制作、发放和结算工作。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技术规范,生成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卡号,负责承担在市政交通一卡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大规模应用北京通的技术保障和统筹协调职责。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园林绿化局、公园管理中心负责卡在交通、景区、公园、园林等各部门的使用与管理,保障优待政策的实施。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落实优待政策。


第六条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申领、制发和使用等如发生争议纠纷,由北京市民政局进行协调处理,并委托社会组织开展与卡的业务相关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章  功能设置


 


第七条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是北京市老年人享受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及社会服务的身份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功能。


第八条   优待功能。老年人持卡享受我市各类社会优待政策,刷卡享受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出市域范围按公交管理规定缴费)、免费游览市区级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园和景区(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按优待场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此功能仅限本人使用,满两年后每两年办理一次延期。


第九条   借记功能。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具备银行借记卡功能。借记卡功能激活及使用参照制卡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策性功能。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可用于我市各类老年人福利津贴补贴发放,老年人持卡享受居家服务优惠等相关养老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   具有普通市政交通一卡通的基本功能,在指定的充值网点充值后,也可用于非优待范围的其他市政交通一卡通应用领域(如轨道交通等)。


 


第三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符合办卡条件的老年人首次申请免费。


第十三条   符合办卡条件的老年人在60周岁生日前6个月内到制卡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


第十四条   符合办卡条件的老年人应提供以下材料进行申请:


1.京籍老年人(包括驻京部队离退休军人)提供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2.外省市老年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


3.常住外埠离退休军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


4.港澳台、归国华侨老年人提供:


(1)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居住证》或居住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的原件。


5.外国公民提供:


(1)护照原件;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3)《居住证》或居住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的原件。


符合办卡条件的老年人在申请时,如人口数据系统中缺少照片,申请人需自行补充近期一寸标准白底彩色电子照片一张。


第十五条   符合办卡条件的老年人,若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有关证件材料外,代办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六条   北京市民政局须对制卡银行采集上报的申请信息进行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返回制卡银行,由制卡银行告知申请用户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进入制发卡流程。


第十七条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由制卡银行按照《北京市社会服务一卡通(北京通)卡片技术规范》(DB11/T 1179—2015)标准制卡。


第十八条   制发卡工作在资质审核通过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制卡成功后,老年人或代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代领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制卡银行领取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或选择制卡银行寄送服务。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老年人乘坐地面公交车时,上、下车须按规定分别刷卡。若持卡老年人拒绝刷卡乘车,乘务人员有权拒绝其享受乘车优待功能。


免费乘车范围为:除旅游观光线、定制公交等多样化服务专线以外的北京市市域内公交运营线路(出市域范围按公交管理规定缴费)。


持卡老年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费用支付按照相关通用标准执行。参照市政交通一卡通卡,享受北京轨道交通票价政策,包括计程、累计折扣优惠及低峰优惠等。


第二十一条   持卡老年人游览公园、景区时,在装有刷卡设备的公园须刷卡入园,若持卡老年人拒绝刷卡入园,相关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享受游览优待功能;在没有刷卡设备的公园、景区,按照各公园、景区管理要求入园。


免费游览公园、景区范围为:市、区级政府投资为主并运营管理的公园、景区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按优待场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免费乘车、免费游览公园景区的优待功能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时间自发行日期起计算,卡片到期后须办理延期方可继续使用。持卡人可在两年有效期前,到制卡银行网点、自助延期终端或通过手机APP等方式办理延期。


第二十三条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用户办理延期业务需委托子女或他人办理时,除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外,代办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因户籍变更、死亡等原因不再符合办卡条件时,老年人或其家属须及时向银行申请中止、注销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账户资金。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民政局须建立老年人信息核查机制,定期对老年人的户籍及生存状况进行数据核查,按规定对核查结果进行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卡片的优待功能进行中止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如有丢失,持卡人应及时挂失,具体挂失程序按照制卡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丢失或损坏需重新办理时,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办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因丢失或人为损坏需重新换卡时,工本费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具体费用按制卡银行规定执行。补换卡期间不影响政府政策补贴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在申办或使用北京通—养老助残卡过程中,因制卡失败或技术性损坏等原因未能及时领取或使用卡片,可向制卡银行免费申领临时卡。


第二十九条   临时卡采用实名制办理,使用时须附持卡人照片,制卡时间为5个工作日,有效期为2个月。具有公交、公园刷卡功能,过期失效。临时卡不能办理挂失、补办业务。


第三十条   待制卡或换卡成功后,本人或代办人领卡时须向制卡银行交回临时卡,拒不交回临时卡者,制卡银行将报北京市民政局进行处理。若用户丢失临时卡,则须按照制卡银行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在使用金融、一卡通相关功能时,须执行相关行业规定,遵守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经办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在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发放、使用、管理等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监察部门或北京市民政局举报。


第三十三条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经办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有下列情形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整改;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持卡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对卡进行处置,中止卡的相关功能。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过期、作废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或临时卡的;


(二)使用他人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或临时卡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或临时卡的;


(四)伪造、变造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或临时卡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或临时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暂行)》(京民老龄发〔2016〕43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