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南、江西出台税收保障法规

24.08.2016  18:40

   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9月1日起施行

 

  近日,《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北京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北京市首个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共十七条,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税收征收保障职责以及涉税信息提供、税收执法协助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了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这使得税收征收保障工作成为政府工作的法定职责,并在财政预算上予以经费支持。《办法》对税收征收保障的职责部门作出界定,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税务机关有依法协助的义务,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其需要的税收征管信息,实现“双向”协助,提升合作共治水平。

  近年来,北京市税务机关不断推动税收征收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014年12月,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截至2016年6月底,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已先后与全市18个委办局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涉及个人户籍、婚姻记录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60类数据,从各相关委办局获取信息3000余万条,促进税收收入增加约1亿元。与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机关的合作成效显著,现已对71户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相关企业补缴欠税共计1.63亿元。

 

   江西省人大通过《税收保障条例

 

  日前,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条例》共七章41条,对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在资金、技术上给予支持,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条例》规定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级财税部门制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确保涉税信息目录和项目全省统一。《条例》顺应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了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和深化国地税合作等方面内容。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全省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条例》不仅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将司法机关、中央驻赣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列为税收保障协助部门,明晰了税收保障职责。《条例》同时对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以及在税收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行为,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江西省国税局副局长黄中根表示,《条例》的出台,是江西省依法治税迈出的关键一步,这有利于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

 

   河南省政府发布《税收保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政府令,公布《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8月12日起施行。

  据了解,河南省政府发布的《办法》共30条,涵盖保障职责、税源培植、信息共享、税收协助和问责追究等方面内容,着力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办法》强调各级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规定由各级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对有关部门参与税收保障情况实施考核;由财政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发改委、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和金融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好税收协助以及涉税信息共享工作。针对信息交换和共享渠道不畅通、信息利用率低等问题,《办法》规定由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省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与有关部门商定《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动态调整涉税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内容,提高信息交换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办法》的公布,有利于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对我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全面落实税收法规,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河南省国税局局长孙荣洲说。

  河南省地税局局长智勐表示,下一步,省国税局、地税局将大力组织学习,加强宣传,扩大影响,抓好落实,并推动《税收保障办法》向《税收保障条例》过渡,在更高立法层级上强化税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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