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两份卖房协议谁说了算
王女士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将自有的一套房屋卖给李先生,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居间成交确认书》、《补充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与李先生就首付款的支付方式发生了争议,王女士要求李先生直接向其支付首付款,而李先生则主张以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首付款,两人数次协商未果。
后李先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王女士支付违约金。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合法,向王女士进行了耐心解释。
释法说理
王女士与李先生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双方签订的数份协议中对首付款的支付方式约定不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中约定,首付款由李先生在签署该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自行支付给王女士;《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支付方式为资金监管。在两个协议约定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各协议的内容及性质进行了判断,由于《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本协议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成交确认书》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发生冲突,均以本协议为准”。
《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从性质上看应属《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的补充协议,与《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应为一个整体。因此,关于首付款的支付方式,应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进行银行资金监管,而王女士不愿意按照资金监管的方式进行,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内容,尤其是对于《补充协议》的内容要逐条领会。
王女士说自己当时在签三方协议时稀里糊涂就签字了,也没看清楚协议内容。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很多见。买卖双方于中介公司最后签订的三方协议有五六份,这些协议大多为格式条款,内容冗长,普通人在短时间内也来不及细看,就匆匆签字,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提示大家在签订协议时,应当仔细阅读各份协议内容,中介公司也应该履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和提示注意义务,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避开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朝阳区检察院 郝利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