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考试作弊的“罪”与“罚”
董竹娟(北京工商大学党委副书记):
考试作弊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罪不可赦”的。作弊者或是虚荣心作祟、或是投机取巧坐享其成,以欺骗的手段取得与其付出不符的成绩,不仅个人诚信缺失,而且败坏了学风 ;监考者若因顾及情面纵容作弊行为,不仅缺失是非观念、极易让人盲从效仿,而且大大损害了公平公正、败坏了校风 ;虚假的成绩无法衡量教学水平、无法正确评价教学效果,严重影响教学质量。考试作弊必须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各高校视情节对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在处理作弊者的同时,笔者认为也应该对学校现有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反思。首先,要改进评价体系。目前,学生奖学金评定、免试推荐研究生、入党、出国留学等,均由分数定高低,导致学 生“ 唯分 论”。应加大素质教育及综合评价的力度。其次,要加强专业认可度教育,重视学生学业规划,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最后,要 全 员 育 人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
胡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处处长):
高校里考试作弊时有发生、屡禁不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有个人主观层面的,也有社会深层次的原因。但是,考试作弊带来的危害是极大的。作弊抹杀的是诚信道德,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的环境,挑战的是教育的底线。试想,在一个考试作弊盛行并屡屡能成功逃过处罚,或者处罚过轻根本不足以达到惩戒效果的环境中,还怎么去谈立德树人、培养人才?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等特定行为入刑定罪,说明从国家层面也清楚地看到了考试作弊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各级学校在应对考试作弊问题上,必须要拿出真正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对作弊行为严肃处理,增加违规成本,彻底根除作弊丑象。当然,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要从治病救人的角度出发 :一方面,要严肃纪律,坚持对犯规者严肃处理 ;另一方面,也应该建立完善的补救措施,为其提供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完全消除犯错所造成影响的机会,让我们的制度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和育人为本的基本规律。
李洪波(江苏大学副校长):
自从有了考试,作弊这一现象也如影随形,一直伴随到现在,并且频频发生、屡禁不止,其花样不断翻新、手段不断现代化,已然成为教育管理和教育公平的一大危害。学习的过程也许是痛苦的,每个人都曾幻想通作弊不劳而获,但有些人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考试作弊就像羊群中的瘟病传播速度极快,危害极大。它让人们错误地认为不通过辛勤学习也一样能够取得好成绩,渐渐地考试作弊成为一种正常的现象,使人们原来正确的价值观变得扭曲,此可谓之考试作弊的“罪”。作弊之“罪”表在行为,实却在学生心理的扭曲和价值观的错位。考试作弊之“罪”警示人们势必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维护公平和信用,形成一种对考试作弊厌恶不屑的社会氛围,使人们心中树立诚信考试的观念,此可谓之考试作弊的“罚”。作弊之“罚”表在压,实却在促发人们内心的醒悟。诚然,“罚”是教育管理的必要手段,但却不是教育的目的,教育更深层次的是纠正学生的扭曲心理和错误价值观 之 “ 罪 ”。
铁铮(北京林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有学习,就有考试。有考试,就有作弊。我没有做过考试史研究,也没有专门分析过作弊产生的历史根源和社会环境。但我的判断是,只要考试这种形式存在,就会有作弊的潜在危险。尽管对作弊的处理一直没有停止过,但作弊的现象从来没有得到根治。这并非过于悲观,而是想说明应对作弊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和持久性。按说,对于作弊的处罚已经达到了史上最严厉的程度但作弊入刑的警示作用似乎微乎其微。如此看来,适当的处罚惩治是必要的。但显然不是一罚就灵、一判就万事大吉了!因此,要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多种举措并举、各种方法同用。目前,有关作弊的报道依然屡见不鲜,说明威慑力不够,一些人对于法律法规缺少必要的敬畏。再有,一些作弊者年轻幼稚、涉世不深,对后果预期不足,一旦事发,无法弥补。某高校一名女硕士马上就要毕业了,因替考锒铛入狱,本人追悔莫及、后悔不已,家长、老师、学校爱莫能助、扼腕叹息。因此,还是要以正面教育、积极引导为主,大力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