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北京房山区平原造林碳汇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的通知 京发改[2016]1441号

27.08.2016  05:32
  

各有关单位:

  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和《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6号)相关文件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对北京市房山区平原造林碳汇项目及项目减排量进行了评审。现将通过评审的核证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8月26日-9月1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可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费景耀; 联系电话:66415588-1134; 传 真:6641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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