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征收环保税:按法定上限执行
中新社北京12月1日电 (记者 曾鼐)北京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北京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人民币,下同)/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统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执行。
《环境保护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由市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北京市财政局解释,本次环境保护税改革,北京确定执行法定幅度上限的税额标准,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第一,有利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北京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由现状80.6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现状约57%提高到77%,到2035年达到95%以上。
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环境治理的艰巨任务,应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调节职能作用,从高制定北京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二,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016年,北京排污费收入6.13亿元,但大气污染治理投入达165.6亿元,水资源保护投入达176.6亿元。排污收费金额远低于环保投入,难以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从高制定北京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有利于强化排污者责任。
第三,有利于优化首都功能定位。
结合北京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按照法定幅度上限确定税额标准,与首都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相符。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建议,要完善财税配套制度,合理确定环保税收入市区分享机制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科学编制环保等部门预算,有效保障环保资金的支出规模,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完)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