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13.03.2015  18:23

  本报记者 高健

  市法制办11日起至本月底就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急救事业将纳入政府规划

  所谓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对急危重患者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接诊医疗机构的交接活动。

  《条例》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则有编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服务标准、建设指挥调度平台、监督管理服务活动等职责。此外,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管、消防、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相关保障。

  各级医院均有院前急救职责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有责任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并特别说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职责。

  居民则享有获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权利,可以拨打急救服务电话帮助自己或他人获得急救医疗服务;在接受医疗急救服务时,享有知情同意权。在急救过程中居民应予以配合,主动避让救护车;拨打急救服务电话时应说明患者基本信息及位置、病情、联系方式;不得恶意拨打急救电话,否则公安机关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条例》还指出,应把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纳入指挥调度平台。应急状态下,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指挥调度平台调动本市医疗服务资源,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同时,本市建立“110”、“119”、“122”报警平台与指挥调度平台联动协调机制,提高服务整体效能。

  向急救中心捐赠可减免税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依法举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意愿设置急救中心(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取得批准的,应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急救服务。

  申请急救中心(站)执业登记,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急救中心(站)可以设立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及救护车固定站点,承担周边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购置救护车不用摇号

  《条例》规定,在急救中心(站)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业医师;临床类别除急救医学专业医师外,应当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一年或者专业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此外,本市还应建立医疗救护员制度,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从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

  《条例》还特别对救护车的配置做出说明:对救护车实行统一管理,救护车配置不纳入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救护车须符合国家救护车标准,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标识和呼叫号码,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活动——使用救护车或假冒救护车名义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以外其他运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本市对依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急救病人应就近送医院

  此前,不时发生急救车“绕远”引发的医患纠纷。对此,《条例》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服从医师的安排。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与接诊医疗机构共同建立有效地衔接机制,畅通急救绿色通道,实现信息互通。针对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等弱势群体,《条例》规定医疗服务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畴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疾病应急救助相关规定执行。

  《条例》还对“特殊场所”和“职业”做出规定。例如,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或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的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公安、消防、旅游、公共交通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应掌握必要的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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