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规划国土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的作用,全面提升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专家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的作用,全面提升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装修和建筑经济等领域的专家与相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装配式建筑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承担装配式建筑领域重大项目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四)承担装配式建筑领域中尚无国家标准或规范可依,涉及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类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项目的论证工作;
(五)承担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民主产生。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就装配式建筑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等开展研讨,为有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专家委员会在论证项目时适用回避原则。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自荐等方式产生,经审核合格的,由专家委员会统一颁发证书。
(二)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委员可续聘续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二)专家委员会委员要求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或学术影响,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悉装配式建筑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愿为建设事业发展服务。对于具有装配式建筑相关发明专利,参与过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重大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等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
(三)行政机关专家应具有装配式建筑相关管理经验。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相关部门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四)专家报酬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出;
(二)因职务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二)在咨询、论证等活动中,超越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三)故意隐瞒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