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03.04.2018  03:02
  北京市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效能,建立粮食经营者分类监管工作机制,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诚信评价范围:纳入本市粮食流通统计的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诚信评价指标:由市场准入评价指标、经营行为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  市场准入评价指标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评价,包括粮食经营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粮食经营者具备并保持行政许可要求的基本条件、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等。
(二)经营行为评价指标
1.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2.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入库活动检查评价。
3.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
4.粮食库存检查评价。
5.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6.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评价。
7.接受行政处罚情况评价。
(三)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反映粮食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
第四条 诚信评价方法: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粮食经营者先设定基准分值,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进行考评。分值为市场准入评价指标、经营行为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之和。
第五条 信用等级划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表示“信用优秀”、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其中A级:评价指标分值90(含)分-100分;B级:评价指标分值80(含)分-89分;C级:评价分值70(含)分-79分;D级评价分值在70分以下。
第六条 诚信评价程序:分为评审、公示、审定和公告四个步骤。
(一)评审。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纳入评价范围的粮食经营者诚信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进行评分,拟定划分诚信等级。
(二)公示。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定。根据公示情况,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确定诚信等级,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粮食局。
(四)公告。市粮食局将全市评定结果通过政务网站对社会进行公告。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纳入诚信评价范围的粮食经营者,依据《北京市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进行打分,对其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确定守法诚信等级。
第八条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经营者的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在年度监督工作检查中,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对划分为不同等级的粮食企业,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一)守法诚信等级为A的粮食企业,采取信任监管,每年检查一次。
(二)守法诚信等级为B的粮食企业,采取一般监管,每年检查两次。
(三)守法诚信等级为C的粮食企业,采取跟踪监管,每年进行两次定期检查和一次随机检查。
(四)对守法诚信等级为D的粮食企业,采取重点监控,每年进行两次定期检查和两次不定期检查。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检查的具体组织形式,结合年度工作实际确定检查时间。
第九条 诚信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管年限为三年。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记录管理电子化。
第十条 诚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等任务的重要参考条件。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企业,在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任务上予以优先考虑;当年被评为D级的企业,市粮食局将向社会公开不良信息,限制享受粮食部门资金扶持、项目支持,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并不予安排其下一年度相关政策性任务。
第十一条 市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粮食经营者对其诚信评价情况的查询,发现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价一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次检查后,应根据检查情况对所检查企业进行一次评估,年底结合本年度内有关奖惩情况和年度检查记录对每个企业的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要将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上年度的诚信评价等级作为本年度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市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外公布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引导粮食经营者树立并强化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