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8〕1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持续运营,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办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运营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持续运营,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老龄委《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指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等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与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界定标准,原则上以驿站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建制作为依据。
城乡结合部地区建设的驿站,一般视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区业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可认定为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并在申请备案公告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措施包括服务流量补贴、托养流量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和运维支持。
第二章 服务流量补贴
第五条 服务流量补贴是根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收费流量总和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资助补贴。
服务流量补贴范围不包括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照料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第六条 服务流量补贴坚持线上统计、精准补贴和适度倾斜原则。
第七条 服务流量补贴按照不低于服务总收入50%的比例予以资助。
第八条 对于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及经政府同意、运营方利用自有设施或租赁设施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的,按照实际服务流量补贴的1.5倍予以资助。
第九条 各区要将上门服务、呼叫服务以及为托底保障对象、困境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对象提供的低偿服务作为服务流量补贴的重点支持方向。
对于巡视探访等已从市区层面做出专项部署的项目,要单独列出、专项规范,作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供需对接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持方向。
第三章 托养流量补贴
第十条 托养流量补贴是指根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开展照料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
照料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日间托养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按照实际收住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不低于15元的托养流量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不低于30元的托养流量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托养流量补贴。
每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享受托养流量补贴的短期全托、全托照料床位数量不得超过9张。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
第十三条 各区可探索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签约服务家庭床位予以托养流量补贴。
第四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四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十五条 按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连锁运营1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运维支持
第十六条 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实行水电气热收费与居民用户同价。
第六章 资助审核及发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备案公告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本办法实施之后备案成立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在备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第十八条 服务流量补贴、托养流量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每季度末,区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依据市社会福利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分别核定上季度每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流量补贴、托养流量补贴,并于下季度首月的1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连锁运营补贴以区为单位,由运营方确定其中一家驿站法人作为连锁运营主体,统一申领连锁运营补贴。
连锁运营补贴申请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区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备案公告对驿站连锁运营情况审核后,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各区可直接将服务流量补贴、托养流量补贴拨付至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法人账户,也可通过街乡镇拨付。
连锁运营补贴直接拨付至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法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原则上实行后补制。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各区应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需求、财力等,进一步加大对本区属地驿站的运营支持。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相关数据应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民政一卡通、养老助残卡实现刷卡记录服务信息,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并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作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资助的唯一依据,其相关归集数据来源及采集方式可多元开放。
第二十四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营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要主动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委托的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通过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出现错误,经核查属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责令限期整改;超出(含)三次的,取消运营扶持补贴获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凡发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主观故意、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运营扶持补贴获评资格,纳入本市养老服务业黑名单;运营扶持补贴已发放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且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取消自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扶持补贴获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资金保障标准。探索做好运营扶持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办根据实际执行绩效等情况进一步研究长效性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附件:关于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
附件
关于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
××区业务主管部门: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位于×××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筑面积××平方米,设施来源为政府无偿提供设施(或运营商租赁设施、利用自有设施建设)。目前,设有日间托养床位××张,短期全托床位××(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床位××张),主要开展服务内容有××××。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公告,驿站已于××月××日正式对外运营。现拟申请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请予批准。
在今后运营服务管理过程中,我们承诺将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并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